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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督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滨政办发〔2008〕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7-03

施行日期:2008-07-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效能效率,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务督查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督查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08)40号)精神,现就规范政务督查工作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务督查工作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决策在我市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需要办理落实的事项。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的督查落实。(三)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需要落实的事项。

(四)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需要办理落实的事项。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以及全市重要的综合性和专业性会议决策事项。

(六)市政府领导现场办公、工作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时提出的重点落实事项。

(七)上级和市领导对重要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等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

(八)省长信箱信件办理情况。

(九)市委、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需要督查落实事项。

二、严格政务督查事项办理程序

(一)立项。

1.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各类督办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接收,并报市领导批示,按照批示要求立项办理。

2.市领导交办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直接立项并组织办理。3.以市政府督查组名义开展的全市性政务督查工作,由主办部门拟定详细的督查工作建议方案(包括督查内容、督查范围、督查方式、督查时间、人员组织、工作要求等内容),经市政府督查室审核,呈报有关领导审定批准后立项。

4.对于市政府召开的各类决策部署型会议和文件要求中需要督查的事项,按照会议和文件要求立项办理。

5.全市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的督查按照年度工作要求立项办理。

6.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督办工作按照交办工作要求立项办理。

督查事项立项时,原则上一事一件。未经领导批准的,不得自行立项督查。对内容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可先分解若干具体事项,然后再立项。督查事项立项后,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将有关事项进行登记立档。(二)转办。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各政务督查事项的转办。对省、市领导重要批示事项,按照领导批示要求,向承办单位下发《重要事项督查通知》(见附件1),对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专项督查事项和市领导交办的专项督查事项,向承办单位下发《专项督查通知》(见附件2),对于紧急督查事项,向承办单位下发《紧急事项督查通知》(见附件3),其他事项可根据紧急程度、重要性等不同,通过电话通知、召开现场办公会等形式进行转办。

遇有特别重大事件发生或特别紧急情况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可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派驻督查组,由督查组对其进行督促检查并向市政府写出督查报告。

转办工作中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事项的落实和报告。

(三)承办。

各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件后,要逐件登记,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审阅,确定专人负责,制订出办理计划;对重点、难点督查件,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题研究,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办理。

(四)办理。

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立项督查事项的办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目标要求,明确落实责任,确保将督查事项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与市政府督查室的沟通和联系,及时通报有关办理情况。

原则上每事项在通知下发后5日内要上报办理结果,各承办单位要写出书面报告。对省、市领导重要批示事项要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4)写出书面上报材料;对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专项督查事项和市领导交办的专项督查事项以及紧急督查事项要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5)书面上报材料;原则上各书面上报材料不超过3000字。对于全市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的调度情况要分季度上报,确保下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进展情况上报,下年度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上报,上报材料要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6),不超过200字。

各上报材料均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报市政府督查室。

(五)审核。

市政府督查室要认真审核办理报告是否符合办理要求,事实是否清楚,结论是否明确,处理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各单位要对一些重要事项的办理结果,到现场进行考察验证。

凡不符合办理要求的事项,市政府督查室要退回承办单位重办、重报;连续2次被退回的,市政府督查室将专项报告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报告。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各督查事项办理情况的上报。对市领导重要批示事项,通过《督查专报》及时向省市领导反馈办理情况;对全市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重要会议、重要决策部署办理情况,通过《政务督查》及时向市领导反馈办理情况;对省专项督查件,由主管部门撰写办理情况报告,市政府督查室审核把关,按照文件签批程序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主审批后,按照相关要求报省政府办公厅。

(七)归档。

督查事项办结后,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将原始资料、承办单位的办理报告和向领导或上级反馈的办理情况整理装订,立卷归档,移交档案室,妥为保管。

三、强化对督查事项的跟踪检查

(一)市政府督查室要不定期对承办单位进行督办,并及时向市领导或上级部门汇报。督办时可采取明查暗访、召开会议、个别访谈、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二)通过电话、网络、派人和发《政务督查催办通知》(见附件7)等方式进行催办,如连续两次发出《督查事件催办通知》,承办单位仍不上报办理报告,市政府督查室将专项报告市政府领导,并在全市通报。

(三)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督查件,主办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协调工作,理顺与协办单位的关系;协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

(四)对确需市政府领导协调解决的重点、难点事项要及时报请领导协调解决,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要事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三日

附件:1.《重要事项督查通知》

2.《专项督查通知》

3.《紧急事项督查通知》

4.《关于省(市)领导第×××号批办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5.《关于×××督查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

6.《全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调度表》

7.《政务督查催办通知》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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