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中心、公司:
现将《翼城县农村特困户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二OO六年二月十七日
翼城县农村特困户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保障农村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特困户救助遵循“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法,切实保障农村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
第三条 凡具有我县农村户口,视其家庭状况在以下两种范围之内的实施救助:
定期救助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农村长期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居民家庭;已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为:有一定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因自然条件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居民。
持有临时户口簿或户口不在本县的农民不列入救助对象范围。
第四条 农村特困户救助标准,根据即保障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又有利于鼓励生产自救的原则,综合参考下列因素确定:
1、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
2、维持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所必需费用和承担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以及基本医疗费用等;
3、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第五条 根据本县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需求和财力情况,农村特困户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救助200元。
第六条 农村特困户标准调查,每年一月上旬,根据上年我县人均纯收入情况,由民政局提出初步调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于当年一月底前予以公布。
第七条 定期救助对象,按户核发《翼城农村特困居民救助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救助证》),该证为保障对象在我县领取救助款和享受优惠政策扶持的基本凭证。
第八条 农村特困户救助实行动态管理,救助对象无正当理由,年内不按时领取救助金或家庭情况好转的,停发其救助金。
第九条 救助对象应于每年十二月上旬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报告一次家庭人员增减和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接受民政工作人员的复查,审批合格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发放《救助证》,对年审后已达到或超过保障标准的予以取消,并收回《救助证》。
第十条 《救助证》只限在本县救助对象所在乡(镇)使用。
第十一条 申请农村特困救助待遇,按下列规定办法:
1、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村委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初审,将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3日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上报乡人民政府。
3、乡人民政府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审,公示3日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上报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对复审结果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通过村委会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张榜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发放救助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特困救助待遇通知书。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乡镇和县民政局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同一辖区内户口分离的,应将户口并入一处后,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造成户口空挂、人户分离,而在现居住地一年以上的,向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但须提供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享受农村特困户救助待遇的证明。
第十三条 已经领取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农村特困户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救助金由各乡镇民政助理员按规定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
第十五条 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除享受特困救助待遇外,还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另行制定行文)。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优先安置特困户子女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到福利企业和县、乡、村企业就业。
第十七条 从事商业活动免缴工商管理费及教育基金,能源交通基金等。
第十八条 在县级以下医院就医免交挂号费、常规检查费、处置费。
第十九条 县民政局于每年年底前,根据本县救助对象人数和农村特困户救助标准,提出下一年度救助资金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核定后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于次年底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建立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做到按时、足额拨付。
第二十条 救助资金的筹措按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4:4:2比例负担的原则,县财政局应按本级预算和上级补助的救助资金以及社会的捐赠、资助款全部转入救助资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救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