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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06)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11

施行日期:2006-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为建立我市救助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职责,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站(点)建设,并确定两所医院实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的救治。

二、公安部门对在街面和公共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告知或护送、引导至属地救助管理站,办理好交接手续,严禁丢弃站外,对乞讨、卖艺幕后操纵者予以严厉打击。城管部门应加强对立交桥下、地下行人通道等的监管,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夜宿立交桥下和地下人行通道应及时告知或护送、引导到属地救助管理站,办理好交接手续。

三、公安、城管人员在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过程中发现有生命危险的,应直接送往各区、县(市)卫生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进行抢救,并通知民政部门到医院对其进行甄别。对危及他人生命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病人送往市救助管理站。

四、民政部门所属救助管理站对凡属护送引导到站的救助对象应无条件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未成年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病人由市救助管理站及其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接收安置。

五、卫生部门所属流浪乞讨人员定点救治医院,应做好对危重病人的救治管理工作。既要保障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又要充分考虑政府和社会承受能力,将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并贯彻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

六、财政部门对经民政部门甄别和确认属于救助对象的,按每人次2000元救治经费拨付到定点医院。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可以通过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统筹解决。

七、按照有关规定,市公安局和市内五区公安分局应在市、区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确保站内正常秩序。

八、宣传舆论部门要经常告知市民不要随意向沿街乞讨人员施舍,可拨打公安110和城管求助电话8665110,或护送、引导到救助站实施救助。

九、民政、公安、财政、城管、劳动、卫生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具有操作性的实施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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