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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业务规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民发字[1995]第12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11-17

施行日期:1995-11-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州、地、(市)、县(区)民政局:

为了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我厅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业务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业务规则

为贯彻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其规范化管理水平,特制定社团登记管理业务规则。

第一章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第一条 成立申请的条件和程序

(一)成立社团应由发起单位、发起人成立筹备组,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由筹备组负责人或拟定社团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社团的宗旨、任务、会员分布及其筹备经过,并说明申办法人社团还是非法人社团。

(二)筹备组递交申请登记报告的同时,一并递交下列材料:

1、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的审查文件。审查文件需对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筹备工作的合法性、会员的代表性以及负责人的权威性提出审查意见。

2、章程。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

名称:必须载明社团名称的全称、简称;不得与已注册登记过的社团名称相同;名称应冠以一定的地域概念并与本社团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

宗旨:表述要简洁明了;

任务:根据该组织的业务范围界定清楚;

组织机构:载明设置、任期、产生程序、职能权限、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法人代表产生的程序;

会员:载明会员的资格、权利义务、入退会的方式和程序;

经费来源:载明来源的渠道;

章程修改程序:一般应有1/20以上的会员或1/10以上理事提出动议,呈报理事会审查,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将修改意见提交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社团终止程序:除被登记管理机关宣布解散或取缔的以外,一般应有1/5以上的理事或1/10以上的会员提出终止的动议时,才可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章程生效时间、会址、会徽等:

章程的解释权:一般应为理事会。

3、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名册;

4、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5、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6、办公场所的地址、面积、邮编、电话及有关产权或租赁 证明书;

7、注册资金数量及资信证明:一般应将注册资金汇到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帐户上验资,待该社团正式成立后即划出;全省性社团法人注册资金额度暂定为:基金会不低于50万元,行业性社团不低于3万元,专业性社团不低于2万元,学术性社团不低于1万元。州、地、市、县(区)法人社团注册资金额度参照全省性法人社团注册资金额度有所降低,具体标准由州、地、市、县(区)民政局自定:

8、会员名册;

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中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章程内容要符合要求;

(二)成员条件合格、分布广泛并有一定数量的会员;

(三)负责人产生是经过民主推举,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已征得干部管理部门的同意;法定代表人不是其他已注册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社团理事长(会长)一般不要由其他已注册社团的理事长(会长)兼任;社团聘请的名誉或荣誉职务,应取得被聘人同意的签字;省级领导人还应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办公厅公章。

第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发给《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登记表》等,并收取社团登记费用。

第四条 上述材料全部送齐之日,即为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社团成立登记开始时间,一般在30日内由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关于XXX(社团名称)成立登记的批复》的文件,并制发证书。具备社团法人条件的,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不具体法人条件的,颁发《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第五条 社团的印章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制发,并负责备案存档。

第六条 社团建立银行帐户,应持登记管理机关的函件到银行部门办理。办理完毕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社团注册登记后,一般应在半年召开成立大会,无特殊原因逾期未召开成立大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视情况予以撤销登记。

第八条 社团成立后,应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发布公告,公告费用由社团承担。

第二章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第九条 社会团体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公地址或联络地址,应当在改变后的十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办理变更登记须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关于此项变更的决议;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意见。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事项及变更理由。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提交其年龄、住址、职业及工作简历等证明材料,填报《社会团体负责人登记表》。政府部门领导人为候选人的,须提前办理干部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方可参加社团的换届改选。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变更办公地址或联络地址,应提交新地址办公用房的产权或租赁证明及详细通讯地址。

第十三条 办理变更登记须填报《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缴纳变更登记费用。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后,社会团体交回原登记证书,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证书。重大事项的变更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报刊上制发公告,公告费用由社团承担。

第三章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社会团体改变宗旨;

(二)社会团体由于其他变更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三)参加合并的社团:

(四)社团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的;

(五)社会团体自行解散。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 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关于此项的决议;清理财产、债权、债务的审计结论或证明材料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注销的意见。

第十六条 办理注销登记须填报《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和票据,同时废止其登记证号。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被注销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发布公告,公告费用由社团承担。

第四章 非法人社会团体改体为法人社会团体登记

第十八条 非法人社会团体申请改为法人社会团体登记,先办理非法人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手续,后履行法人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手续。重新制发法人社会团体登记证,赋予其法人社会团体登记证号。

第十九条 改办后的法人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发布公告,公告费用由社团承担。

第五章 社会团体成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 社团的分支机构是指社团因业务活动的需要,按会员所属的不同群体、行业、专业、学科和产品类别而划分并设立的专业委员会、研究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会等。

第二十一条 社团分支机构的建立,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说明设立的理由和依据。同时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此项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一般应给予书面答复,并发给一式两份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备案表》填写。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备案表后,加盖印章,退一份由社团留存,一份由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存档。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社会团体,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它应遵守所属社团的章程,并在其领导下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由所属社团承担;分支机构的名称必须冠以所属社团的名称。

分支机构不得另立章程,可根据所属社团的章程制定工作条例或规章。

分支机构不设立理事会,其负责人一般通过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后报理事会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称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分支机构一般不设独立的银行账户,财务由所属社团统一管理,票据由所属社团同意发放监管。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撤销分支机构,同样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六章社会团体设立派出机构

第二十六条 社团的派出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应业务活动的需要而设在会址以外地区的办事处、联络处等机构。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一般不得在其会址以外的地区设办事处或联络处。如有特殊需要设立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说明设立的理由和依据,同时附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此项工作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派出机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持派出机构设置批准书到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其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是独立的社会团体,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所属社团承担。

派出机构应遵照所属社团的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业务活动,处理所属社团交办的事务。

第七章 社会团体成立实体机构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的实体机构分非经营性实体和经营性实体两种。

非经营性实体机构,主要指社会团体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培训部(中心、学校)、咨询部(中心)、编辑部、科研院(所)等。

经营性实体机构,主要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生产性企业、商业性企业(公司、部、店)等。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成立实体机构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并在成立后十日内持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本规则由青海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青海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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