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19990929 实施日期:19990929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经 费
第五章 附 则
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及委员:
为了规范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加强计量标准和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的管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章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加强计量标准和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是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建立,协助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全国计量标准和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的工作组织。
第三条 考核委员会应当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贯彻执行全国计量标准和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管理文件。
第五条 负责组织完成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计量标准考核任务。
第六条 负责全国计量标准考评员考核管理工作,并对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注册。
第七条 指导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培训和管理工作,组织制定计量检定人员统一考核大纲。
第八条 研究解决计量标准考核和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中的技术问题,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承办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考核委员会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和计量技术机构的技术专家组成。
考核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考核委员会委员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聘任,颁发证书。每届考核委员会会员任期3年。委员可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 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三条 考核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4人。
第十四条 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临时工作组,承担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考核委员会每年召开考核委员会工作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
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有关会议。
第十六条 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考核委员会的活动,履行职责,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对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或不履行职责的委员,考核委员会可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解聘的建议。
第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收支。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1.国家规定收取的计量标准考核和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2.开展业务培训、咨询服务等收取的中介服务性收费收入;
3.承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项目任务的补助经费。
第二十条 经费主要用途:
1.组织考核费用。
2.考核委员会的业务活动、会议、办公开支。
3.支付专家、考评员和工作人员的劳务、咨询和差旅等费用。
4.其他专项业务支出。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对考核委员会的活动经费进行管理,每年应向考核委员会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根据本章程制定秘书处工作细则及内部规章制度,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