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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质技监局量函[1999]30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1-17

施行日期:1999-11-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标准考评员的管理,保证计量标准考核质量,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计量标准考评员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注册,具有从事计量标准考核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有关专业计量技术工作八年以上,有较高的计量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有关专业项目计量检定员证;

(四)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规定;

(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第五条 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有关专业计量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的计量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有关专业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

(四)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规定;

(五)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第六条 申请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计量标准考评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申请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申请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第七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实行注册制度。

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注册,颁发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证。

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经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注册,颁发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证。

第八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培训,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写的培训教材。其培训内容包括:

(一)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计量基础知识;

(二)计量标准的考核与管理;

(三)考核所需要的技能:如检查、评定、组织、交流。

第九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考核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命题。具体内容包括计量法律知识、计量基础知识、计量专业知识、计量标准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取得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的人员每三年由注册单位确认一次,对因工作或身体状况不能尽职的人员,由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收回计量考评员证。

第十一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将已注册和确认的计量标准考评员名单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

第十二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忠于职守,科学公正,坚持原则。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应正确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并对考核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注册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

(一)对考核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执行考核规定;

(二)在考核工作中违反廉政建设规定。

第十四条 计量考评员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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