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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协会社会公正计量工作委员会条例

发布部门:国家计量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0-03-07

施行日期:2000-03-0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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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及中国计量协会章程,经中国计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中国计量协会社会公正计量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社会公正计量工作委员会是在中国计量协会领导下的,由计量管理部门、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及生产销售计量器具与装备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宗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社会公正计量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市场提供公正计量服务。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和主要任务:

1、协助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及有关社会公正计量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2、开展社会公正计量状况的调查研究,提出规范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3、指导、帮助和完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发展,根据市场的需要,推动公正计量行(站)的网络建设;

4、经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以正计量行(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5、有计划地发展会员不断壮大公正计量队伍;

6、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7、根据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建设和发展需要,组织技术交流和人员的职业培训;

8、受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参与制订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发展规划;

9、接受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组织开展公正计量仲裁和检测任务;

10、开展国内国际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的工作经验;

11、承担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以团体会员为主,因工作需要吸收少量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工作条例,执行本会各项决议,按期交纳会费的计量器具制造企业、事业单位,各类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以及有关的计量管理部门和计量技术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会员的入会、退会:

入会: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书面申请,并报中国计量协会社会公正计量工作委员会。

经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即可成为其正式会员。

退会:会员退在向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明后,其会籍自动终止。

会员违反工作委员会条例的,根据其表现及问题的性质,由工作委员会给予处罚,直至取消会籍。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的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的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技术交流、管理经验交流、商品质量信息交流等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活动的权利;

4、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国内外各种技术信息、资料和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信誉等级的宣传推广权利;

5、享有本会组织的各种培训和国内国外考察权力;

6、有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会员的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的权益;

3、服从本会的领导;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1、审议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审定和修改工作委员会条例;

3、选举和罢免工作委员会委员;

4、讨论、决定工作委员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为工作方便,本工作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和协调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人选由中国计量协会秘书长提名,征得委员会同意后交中国计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常设机构,委员会休会期间,常设机构行使委员会的职责,委员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五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利息;

5、组织有关活动或服务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和管理

1、工作委员会的财务实施独立核算,自负亏,并对会员负责;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正常的财务制度,制定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3、经费开支由主任委员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于二000年三月七日经工作委员会全体代表讨论通过。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国计量协会公正计量委员会。

国家计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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