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民政部关于在民政部门建立审计机构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6)民办函第5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6-03-24

施行日期:1986-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武汉、广州、沈阳、哈尔滨、大连、南京市民政局:

根据国发(85)10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条和(85) 审研字第217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要求, 民政部审计室已经建立,同时希望各地加强民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城市民政局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编制可向当地编委申请或在厅内调剂解决),在厅、局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的审计工作。

各厅、局的审计工作,在审计业务上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本部门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工作。

二、各单位配备审计人员,应挑选党性强,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熟悉财会业务的同志担任。

三、审计机构的组建和配备情况,请报部备案。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的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报告,除向本部门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外,请同时抄送部审计室。

五、民政部门,承担着“双扶”(扶贫、扶优)、“双福”(福利企业、福利事业)、优抚、救灾救济等工作。组建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监督是民政部门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审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加强审计干部队伍的建设。

各级领导要亲自抓内部审计机构的组建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安排,抓紧把审计机构建立起来。

民政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