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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转发审计署《关于划定驻民政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审计范围的通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民(1989)审字2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05-24

施行日期:1989-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部直属、代管、挂靠单位:

现将审计署《关于划定驻民政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审计范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计对象名单》中的单位,由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直接审计,在京的单位实行送审制。各单位的审期和送审的具体时间,由审计特派员办公室排定后,另行通知。对京外单位实行就地审计。

二、不在《审计对象名单》之内的部直属京外单位,待审计署划定审计部门后,另行通知。

三、有下属单位的和财务收支额较大的单位,原则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设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审签,对下属单位定期审计。具体做法,嗣后与有关单位分别商定。

四、审计,是宪法和审计条例规定的对国家经济活动的一项重要监督制度,对国家“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严肃财经法纪,保证政府机关为政清廉、提高国家资金的使用效益,都有重要意义。各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在工作上要给予审计机关(机构、人员)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要认真执行,并及时回报落实情况。

五、审计的目的是杜绝违纪,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单位都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本部规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使用范围,合理合法地使用资金,坚持和发扬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的作风。为提高自控能力,防止违纪,各单位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公之于众,以取得职工群众的监督和支持。各单位主管财务的负责人、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会计监督,正确执行各项会计手续和制度,为管好用好各项资金而努力。

附:审计署关于划定驻民政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审计范围的通知(审综字[1989] 132号 1989年4月6日)

审计署驻民政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

根据审综字(1988)338号《关于审计范围划分原则的暂行规定》, 现将你办审计监督的范围具体予以划定,望按此执行。今后如有变化,由审计署进行统一调整。

附:审计对象名单一、在京单位民政管理干部学院、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研究所、社会保障报社、中国福利企业总公司、假肢科学研究所、地名档案资料馆、电子计算中心、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待站、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老人天地》杂志社。

二、京外单位天津民政学校、承德民政干部培训中心、厦门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待站、黄山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待站。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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