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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保稳促调力度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温政发〔2008〕6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8-14

施行日期:2008-08-1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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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今年以来我市不少企业的发展和运营遇到了许多挑战和困难。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经济工作要求,深化我市“政企联动、攻坚克难”企业服务年活动,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困难企业的财税金融扶持

对目前经营确有困难的行业龙头企业、出口重点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延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县(市)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核,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为3个月)。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对从事大宗商品贸易的出口企业,其销售毛利率在5%以下(含5%,下同)的,按程序和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减免应缴纳的水利建设资金。政府拨付企业的各类补助扶持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免交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并在实际操作上坚持边备案、边抵扣,事后管理的制度。对企业需缴纳的各种规费,各地、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酌情减免或缓交。

各金融机构要强化与企业发展同舟共济的意识,进一步加大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积极落实一批企业融资项目。对行业龙头企业、出口重点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各商业银行要简化信贷审批手续,积极创新融资产品,通过扩大出口押汇、出口保付代理业务、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等途径,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出口企业要积极开展远期结售汇等汇率风险防范业务。对信誉好的出口企业要提供保险便利,保费予以适当下浮。

二、积极推进企业整合重组

对行业龙头企业整合兼并中小企业实行税费优惠。整合重组后,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属于个人股东的评估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东转让其股份或企业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原企业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变更,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整合重组中企业相互之间在辖区内移用受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和进口设备的,经批准可继续免交关税。

企业整合重组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土地,经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政府确认,并补齐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后列入资产,违反规划、属于危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及有法律纠纷的除外。原先依法审批并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后,相关部门要加快相关手续的办理。

整合重组后的企业由于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自主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但最低折旧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企业有环保治理项目,且项目符合温州市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该企业应上缴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省以外,优先用于该企业污染防治项目的补助和贷款贴息。其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企业的荣誉称号、统计数据、品牌等,经批准备案后可一并纳入核心企业集团管理、申报和共享,紧密层企业税收可纳入核心企业集团税收统计排名。

三、加大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力度

对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厂区,通过改扩建增加厂房面积的,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8)48号),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加强技术改造,提高装备水平,扩大生产能力。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和市直属企业进行上述厂房改造的,对其新增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以内的补助;新增先进生产设备,符合创新成果产业化要求的,其设备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补助资金在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拓宽服务企业的绿色通道

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发改、经贸、外经贸、科技、财税、环保、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质监、金融、电力等涉工部门,要把“保稳促调”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积极帮助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和出口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做到急企业之所急、帮企业之所需、解企业之所难。在当前出口企业面临经营困难的情况下,经贸、外经贸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应对挑战,走出困境。海关、口岸、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大通关协作,创新监管模式,改革通关整体流程,缩短关口作业时间,推进口岸通关提速增效。外汇管理部门要简化进口货到付汇和项下付汇手续,开展异地付汇集中备案改革,全面推进进出口收汇核销无纸化进程。税务部门要加速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尽量缩短审批审核时限,积极开展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收汇核销单试点。质监部门要指导和帮助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推进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提倡柔性执法、温馨执法,优化部门服务,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其中对重点企业的检查要实行预告制。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各县(市、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合力扶工的政策体系。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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