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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经济开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分类与处理期限标准及部门职责划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8-18

施行日期:2008-08-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台州经济开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分类与处理期限标准及部门职责划分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将涉及本单位的部件、事件管理职责分解落实到下属各专业处室,明确相应的负责人和联系人,并把责任分解方案于2008年8月20日前抄送台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确保“数字城管”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214?2007)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分类与处理期限标准及部门职责标准。

二、具体标准

(一)部门职责

标准所称的部门职责是指相关部门处理事件或部件的职责。

(二)城市管理部件分类与处理期限

1、本标准所称部件是指城市市政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房屋土地、其它设施和扩展部件等7大类88小类。

2、台州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部件问题处理期限及部门职责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整改期限指部件案件完成时间,若遇需相关部门许可指围护完成时间。

(三)城市管理事件分类与处理期限

1、本标准所称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和破坏,需要城市管理专业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现象和行为,共分市容环境、宣传广告、施工管理、突发事件、街面秩序和扩展事件等6大类61小类。

2、台州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事件处理期限及部门职责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事件整改期限指完成简易程序处罚或立案程序的时间。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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