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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金政办发〔2008〕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9-10

施行日期:2008-09-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推进我市“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57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培育和发展我市行业协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从市场和企业需要出发,正确把握新形势下行业协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市场主体利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经济发展、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工作方针。坚持以发展为主线,以发展促调整,通过发展新的行业协会,为调整和改革现有行业协会提供经验。坚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和政府依法管理相结合,建立各级政府重视支持,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协调配合的行业协会新型管理体制。

(三)主要目标。争取用3至5年时间,基本形成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的行业协会布局结构;初步建立起适应我市产业发展、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行业协会体系;初步建立一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具有协会工作专业知识的职业化工作队伍。

二、明确行业协会的定位和职能

(四)行业协会的基本定位。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经济组织、相关科研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代表行业参与各种活动,为企业、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是政府联系行业、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五)行业协会的职能。

1.行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咨询、员工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向企业提供或发布行业发展研究、行业统计分析和行业政策规范等方面的资料,组织或举办会展招商、商务考察、产品推介等活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从产供销各个环节为行业开拓市场服务。

2.行业自律。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并参与产品标准的制定;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影响行业形象的会员,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会员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行业评定,维护行业信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3.行业维权。代表会员企业,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向政府反映企业和行业的要求;代表行业内的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代表行业企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4.行业协调。引导会员企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行业政策;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三、扩大行业协会社会覆盖面

(六)调整现有行业协会结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调整或加强现有行业协会。对内部管理混乱、无工作人员、名不符实的行业协会,应依法撤销登记;对不能维护和代表会员利益和缺乏行业代表性、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无行业自律作用的行业协会,要依法予以注销;对行业覆盖面过大和行业特点不明确的行业协会,要认真梳理,明确界定业务范围;对不符合产业升级要求、行业日趋萎缩和重复设置的行业协会,要进行归并、重组;对会员企业少,行业企业入会率低的行业协会,要扩大覆盖面,使同行业企业入会比例达到50%以上。要注意吸收行业内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并适当放宽入会条件,允许与行业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外地在金同行业经济组织入会。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吸引全国性、全省性的行业协会在我市落户,鼓励市内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联合同行业组建全省性的行业协会。

(七)优化全市行业协会布局。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积极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鼓励和支持优势行业、支柱产业等领域建立行业协会,尤其是在汽摩配、建筑、生物制药、环保、信息、金融、文化产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培育和发展一批行业协会,形成有利于我市生产力发展和产业升级、符合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群体。

(八)规范行业协会设立审批工作。行业协会可按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为防止企业重复入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一业一会,不得层层设立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部分同业企业集中、行业代表性强、产品或服务比较优势突出的县(市、区)可由区域内企业为主体发起组建全市性行业协会,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承担全市性行业协会的功能。

四、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

(九)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遵循“自主办会”和政会分开的原则,实行政会分离,依照章程或书面委托协议独立自主开展活动。行业协会应由企业发起组建,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要正确处理与行业协会的关系,指导、帮助和支持协会开展活动。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与政府部门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的,要进行机构分设。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领导职务。

(十)转变政府职能。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把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协调、维护权益等职能交由行业协会来承担,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政府及其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行业管理职责,应通过书面委托方式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责、权、利相一致。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协商机制,政府部门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有关政策时,应充分吸纳行业协会的意见。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社会活动的理念和方式,逐步树立向行业协会购买服务的观念。

五、提高行业协会整体素质

(十一)完善行业协会内部管理。行业协会要以服务企业为宗旨,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通过办理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委托事项、接受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开展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技术讲座、资料编印等服务,或者举办展览、创办经济实体等合法渠道筹措活动经费,走自主办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道路。要建立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议事、财务、重大事项报告、民主选举和监督、会员管理等各项制度,健全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管理职能。建立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十二)规范行业协会运行机制。行业协会章程是行业协会的基本规范,必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行业协会要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策协会的重大事项,所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行业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原则上由该行业龙头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会长(理事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选举或公开竞选产生。秘书长为专职,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或向社会公开招聘。行业协会要通过引进人才、加强培训、组织考察学习、与科研院校合作等方式,不断提高协会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十三)建立和完善政府与行业协会间的沟通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行业协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扶持行业协会发展情况,帮助解决行业协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调整优化行业协会布局结构,组织开展抽样调查和科学绩效评估,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和指导,促进全市行业协会健康发展。要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认真落实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认真做好行业协会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年检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行业协会顺利发展。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行业协会所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协会活动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提供政策引导和信息服务;工商联应积极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为集中的行业,组建和发展行业商会。发改、民政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试点工作。

(十四)形成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整体合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协调配合,细化和落实扶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形成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整体合力。对当地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支柱产业,在筹建行业协会期间,给予必要的经费扶持;发改、民政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行业协会改革和综合协调管理,制订行业协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对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性民间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把应由协会承担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把行业协会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纳入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监管的作用;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要研究解决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和职称评定等问题,帮助行业协会解除后顾之忧,为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九月十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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