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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2-1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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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二、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相应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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