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问题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新地税一字(1999)0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2-13

施行日期:1999-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家林业局反映,近期以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提出对育林基金征收营业税,因此,要求对育林基金是否应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林业企业从木材、竹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林业企业(包括森工企业、木材公司、国有林场、苗圃等,下同)集中的育林基金,是企业资金内部分配和部门之间的正常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30日财税字〔1998〕179号通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9年2月13日新财法税字〔1999〕04号新地税一字〔1999〕010号通知转发)

新疆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