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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市区重点优势工业企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金政发〔2008〕10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11-24

施行日期:2008-11-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着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重点优势工业企业,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对市区的市优势工业企业进行重点培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实施做强做大企业战略

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培育优势工业企业对加快市区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各自职能,主动加强服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积极为做大做强市区工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重点培育优势工业企业的工作目标

到2012年,市区年销售收入超20亿元的工业企业争取达到3家,超10亿元的工业企业争取达到5家,超5亿元的工业企业争取达到15家,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行业龙头带动作用明显的大企业(大集团),加快形成龙头带动、梯度发展的产业企业集群。

三、列入重点培育优势工业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省高新技术企业及特色行业企业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一般在65%以下,银行信用等级在2A级以上,销售利税率在6%以上。

(二)主导产品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市场占有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规划,属国家、省、市重点培育扶持和优先发展的领域或行业,对行业发展有较大的带动作用。

(三)企业主业突出,发展战略明确,已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创新能力强,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和实施步骤,拥有知名品牌、商标和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四)企业领导班子结构合理,整体素质高,拥有适应国际化经营的现代化企业管理队伍,经营者事业心强,有较高的管理素质和较强的经营能力。

(五)企业是独立纳税主体,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诚信记录良好,安全生产及环保达标,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较强的抵御风险能力,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主要培育措施

(一)实行按财政贡献奖励政策。重点培育优势工业企业以前两年平均地方财政贡献额为基数,年实现环比增长15%以上的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新办企业被认定后,三年内按其年地方财政贡献额环比增长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鼓励企业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销售,引导企业在金华市区实现终端销售,对优势工业企业销售市区外关联企业产品实现的地方财政贡献额,三年内按50%奖励给企业。对完不成发展目标的,按销售收入、税金、利润分别扣减奖励资金的5%、5%、5%.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重点培育的优势工业企业实施符合产业导向的技术改造项目、创新项目和高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重点项目,并在资助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企业集团及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因相互之间的产品销售行为,造成重复计算的销售额,经税务机关审批,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健全表彰激励机制。鼓励优势工业企业做强做大,在重点培育优势工业企业中,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金华市区十佳优势企业”评选活动,从产业带动、税收缴纳、销售实现、外贸出口、节能环保及发展目标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被评为市区十佳优势企业的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并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

五、实施步骤

(一)市区重点培育优势工业企业一般每年认定一次。市直所属企业直接向市经委、财政局提出申报;婺城区、金东区及金华开发区所属企业由所在区推荐,并向市经委、财政局提出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于申报当年2月底前上报市经委、财政局):

1.《金华市区重点培育优势工业企业申报表》;

2.企业(企业集团含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概况及5年发展规划,其中技改项目需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资质情况需附相关文件或有效证书的复印件;

3.上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企业集团须提供集团合并报表和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财务报表);

4.企业集团须提供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名单。

(二)市经委、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市重点培育优势工业企业论证委员会组织论证;市重点培育优势工业企业论证委员会将论证结果上报市政府确认,由市政府下文公布,并与企业签订《发展目标责任书》。

(三)企业在制定发展目标时,不同销售规模企业须达到相应发展要求(企业集团含全资、控股公司):

1.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企业,销售收入平均每年递增20%以上。

2.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企业,销售收入平均每年递增15%以上。

3.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企业,销售收入平均每年递增10%以上。

(四)对列入重点培育优势工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经委、财政局每年组织考核,对第一年完不成年度发展目标要求和技改投入计划的,给予黄牌警告;对连续二年完不成年度发展目标要求和技改投入计划,或达不到重点培育优势工业企业基本条件的,经市重点培育优势工业企业论证委员会论证后报市政府确认,不再列入培育对象。

(五)重点培育优势工业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由市财政局、经委负责考核,兑现培育政策。新列入重点培育的优势工业企业从当年开始享受有关培育政策。

(六)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在培育期内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培育资格,不再享受重点培育优势工业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追回已享受优惠政策所得的资金。

六、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施行,以往政策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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