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在川、渝两地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国税发(1998)7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5-15

施行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四川石油管理局:

1997年全国人大批准通过成立重庆直辖市,你局成为跨省市的油气田企业,其生产销售天然气、原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属跨川、渝两省市的税收征管问题。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73号)规定,就你局生产销售天然气、原油增值税的计算缴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收管理方式你局所属川、渝辖区内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征收等税务管理事项分别由川、渝两省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二、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

(一)天然气、原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缴纳仍实行在产销地预缴、核算地清结算的办法。

(二)你局下属各天然气、原油生产销售单位,应按月向天然气、原油开采、净化、管输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报预缴增值税。预征额和预征率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开采每千立方米天然气,按7元预缴增值税;净化每千立方米天然气,按4.5元预缴增值税;天然气管输销售收入,按6‰预缴增值税;开采每吨原油,按30元预缴增值税。

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预征额和预征率定额,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扁共同研究确定。

(三)在清结算环节,你局的天然气、原油应纳增值税应根据川、渝两省市的油气产量比例,按季度预结算、年度清结算的办法进行分配,具体办法为:以你局上一年度川、渝两省市油气产量的比例,分别划分在四川省与重庆市应缴纳的天然气、原油增值税税额,按上年度全年应纳税额的四分之一扣减季度预缴税额后的余额,作为本年一、二、三季度的预结算税款,于季度终了后三十日内解缴入库。次年2月底前,按川、渝两省市当年油气产量的实际比例进行清算。清结算环节发生的欠缴税额也按川渝两省市油气产量的实际比例分配。

按季结算税款和按年度清算税款,由你局向川、渝两省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四)你局应按月计算、汇总当月全系统生产销售天然气、原油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并按规定向川、渝两省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征收机关报送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

(五)你局在川、渝两省市境内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生产销售除天然气、原油外的其他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一律按现行税法规定向当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通知》分别由川、渝两省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征收机关组织实施。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征收机关反映,并呈报川、渝两省市国家税务局协商解决。

(二)本《意见》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如国家税务总局对跨省(市)的大型油气田企业征税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