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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83]高检三厅字第059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83-07-27

施行日期:1983-07-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七月十三日,粤检监字(1983)20号函收悉,关于向高检报告监管场所重大情况的范围,根据(83)高检三厅字第12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同意你处提出的意见,即凡监管改造场所发生反革命案件,未决犯、劳改犯、劳教人员使用暴力或集体逃跑、贿赂或勾引干警逃跑,聚众哄监闹狱,造成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流行性传染疫情,干警或监管改造对象与社会不法分子内外勾结的重大经济案件,私放犯人,打人致残、致死,自杀、行凶事件,认为需要上报的其它重大违法乱纪事件,应及时的报告我厅。凡属一般性问题如劳改犯或劳教人员个别逃跑等,可由你们掌握,综合后再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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