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2月10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意省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决定授权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1985-02-10
施行日期:1985-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1985年2月10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意省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决定授权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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