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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生产资料专业市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4-0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分局、县(市)局:

一、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生产资料专业市场是指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直接为加工制造企业提供原材料的市场。

三、本办法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按《沈阳市增值税-般纳税人年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四、纳税人必须按纳税申报规定如实申报纳税。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认为其申报不实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核定其销售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核定办法可按以下公式确定。核定销售额=当期进项税额×(1+核定增值税)/适用税率核定增值率按地区或市场、经营状况等因素,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报市局备案。

五、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由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实行。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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