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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和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科研单位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国税函(2002)70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25

施行日期:2002-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和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科研单位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2年12月2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和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科研单位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11月27日    财税[2002]172号

北京、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8号)的规定,对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和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对上述公司销售给教育科研单位以外的其他科研单位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可否免征增值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上述公司自1998年1月1日起销售给除教育科研单位以外的其他科研单位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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