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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中日友好大连人才培训中心建设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国税流(2006)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2-23

施行日期:2006-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浦东新区、闵行、南汇、青浦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中日友好大连人才培训中心建设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10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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