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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2-2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2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采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方式的企业(以下简称“网上申报企业”),其纸质资料的报送,仍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函〔2005〕243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窗式”进销项比对仍按照我局现有的业务规则及操作流程执行。

三、各单位办税服务厅前台工作人员在受理网上申报企业抄报税事宜前,必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税务端受理平台查询,确定已接收网上申报企业的电子申报数据。在办理抄报税时发现异常的,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函〔2005〕24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四、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大网上申报系统的推广力度,拓宽宣传渠道,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务求使纳税人理解、支持和配合,积极使用网上申报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方式上,积极探索网上申报等申报方式,增值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但是有些地方在采用网上申报办法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网上申报工作,不断提高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水平,现就增值税网上申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在增值税管理中,认证、报税、纳税申报等都是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纳税人申报工作的内容,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增值税网上申报只是申报数据电子采集、网上传输及前期初步审核的技术手段,它不是纳税申报的全部内容,更不能将其从申报的整体工作中割裂开来。?

二、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时,可以通过网络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的电子申报数据以及“四小票”的电子信息。税务机关要切实采取措施提高电子申报数据报送的成功率,在接收电子数据时可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数据之间的基本逻辑关系进行初步审核检查,以提高数据质量,防止垃圾数据的大量产生。?

三、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要按有关规定自行对照IC卡准确填写申报表,并在申报期内先将申报资料电子数据(不含税控IC卡)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再携带记录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的税控IC卡到办税服务厅的窗口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其纸质申报资料也可于季度末申报期内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必须坚持在窗口进行申报纳税的审核工作,要按照“一窗式”管理的要求,首先审核申报的销项税额,插卡比对IC卡记录数与网上传来的申报表所填专用发票销售数,确认后录下存根联信息;再比对认证信息、四小票数据,审核进项税额,经审核无误后计算应缴税额,开具缴款书等,发现异常的要及时处理。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后,即可凭卡去购买发票,这样可以一次性解决申报纳税(包括报税,即录取存根联数据)和购买发票等事宜,方便纳税人。?

四、税务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帮助纳税人掌握查阅IC卡、准确填申报表、报送等要求,在数据录入、传输、接收等环节为纳税人提供便利条件,提升服务水平;要及时做好网上申报软件的升级维护工作,确保“一窗式”比对的顺利进行。?

五、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信息等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规范增值税网上申报工作,从业务上进行积极的指导,做好网上申报与“一窗式”管理工作的衔接,巩固和提高增值税“一窗式”管理工作水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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