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经营污水处理厂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赣国税函(2006)7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21

施行日期:2006-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经营污水处理厂有关增值税的请示》(洪国税发〔2006〕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有关规定,除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外,为其他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和生活污水属于提供委托加工性质的劳务,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请据此掌握和执行政策。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