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截止1997年6月30日,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了56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这些协定对缔约国各方采用的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以及部分国家承担饶让抵免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为便于各地在执行协定中查阅上述有关规定,我司汇集整理了《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和饶让抵免规定一览表》。现将该表印发你局,供参阅。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7-15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截止1997年6月30日,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了56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这些协定对缔约国各方采用的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以及部分国家承担饶让抵免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为便于各地在执行协定中查阅上述有关规定,我司汇集整理了《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和饶让抵免规定一览表》。现将该表印发你局,供参阅。
国家税务总局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