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市委办发[2003]6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12

施行日期:2003-05-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

酒泉市财政局上报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意见》,已经市委主要领导,市委、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意见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是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的一项重大改革。从我市一年来试点的情况看,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试点达到了预期目的。为巩固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配套改革措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1、全面实行农业税收、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今后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均应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对农村税费改革期间违反规定的收费,必须在6月底前予以清退。

2、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限额制”。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订村级报刊订阅费用的限额或占村级管理费的比例,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各级党政组织不准以行政命令和考核要求向农村下达报刊征订任务。村级订阅报刊限额内的经费,要优先用于中央党报、党刊的订阅。村办公经费实行定额控制,包干使用,取消村级招待费。坚决禁止通过学校代收各种费用的行为,禁止向学校乱摊派,全面实行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

3、全面实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度。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县、乡党政组织,取消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对涉及事件的县、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考核不评优秀,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建立健全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将筹资筹劳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既要防止“有事乱议”加重农民负担,也要防止“有事难议”影响集体公益事业发展的现象。

5、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农业税征收由县乡财政(农税)部门负责,实行“持证执法,规范征收”,严格依照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征税,坚决纠正乡村干部直接征税、代开税票等违反政策的行为。农业税征收机关不得征收农业税以外的各种费用,更不得利用税收征收权、执法权巧立名目乱收费和正超越权限处理其他收费问题。

6、管好用好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凡违反规定截留、挪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一经查出,除扣减截留挪用的转移支付资金以外,将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并按违规违纪处理。

二、按照“缩小征收范围,降低税率,逐步取消”的思路,从2003年起除保留肃北、阿克塞两县畜产品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税外,其他县(市、区)统一取消农业特产税。

三、从2003年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农业县市或乡镇停止征收牧业税,对牧业县或乡镇停止征收农业税。

四、经村委会批准租种弃耕、摞荒地的农户,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3年内免征农业税。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配套改革,要在减人、减事、减支上取得新突破。

1、稳步推进“三并”、“三减”(并乡、并村、并校和减少乡镇干部、减少村组干部、减少学校教师)工作。今年内,要完成乡镇机构改革(撤乡并镇和减少行政人员)任务。今后农村教育投资方向要转向规划中的中心学校或重点学校,争取3年完成学校布局的调整。要研究和探索乡、村撤并人往哪里去,钱从哪里来,以及撤乡、撤村后的资产如何统一,如何再利用等问题。

2、千方百计解决好有关税费改革的遗留问题。清欠工作可暂缓进行,但非进行不可;部分大户减负难的问题,可将明白卡直接发放给承包人,按明白卡依法纳税。

3、全面推行村级资金“乡管村用”、村级帐务“村帐乡管”,规范村级财务,加强村民民主理财。

4、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体制,规范县乡支出管理,县级财政每年新增加的教育、卫生和文化事业费,主要用于农村。

5、积极探索有效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新途径和办法,逐步化解乡村不良债务。

六、建立涉农收费群众来信来访定期通报制度,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市税改办每季度向有关方面通报一次群众来信来访情况,根据群众反映,继续开展查访工作,在掌握事实依据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涉农收费违法违纪案件。

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