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常熟不发),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函(2006)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州国税函[2006]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07
施行日期:2006-03-07
时效性:已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常熟不发),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函(2006)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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