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凡没有达到总局规定的“以企业建台账,按人建档案”管理目标以及动态管理要求的地方,要迅速行动起来,根据各自的征管条件,结合全省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拟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并予以推行。有关方案及实施情况在2006年3月31日前报省局(涉外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地税函[2006]10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08
施行日期:2006-03-08
时效性:已失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凡没有达到总局规定的“以企业建台账,按人建档案”管理目标以及动态管理要求的地方,要迅速行动起来,根据各自的征管条件,结合全省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拟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并予以推行。有关方案及实施情况在2006年3月31日前报省局(涉外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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