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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试行一)》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国税所一[2006]9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07

施行日期:2006-04-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试行一)》,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照本实施意见的审批期限办理,并以《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审批结果通知书》通知纳税人。

2.报批类减免税根据减免税条件复杂程度分为分局审批类、市局审批类。具体审批权限和范围按照《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事项规程》办理。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以《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备案类减免税项目报分局登记备案,具体备案程序按照《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事项规程》办理。

三、减免税的跟踪管理

为加强减免税监管,及时掌握减免税的动态,各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上报《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情况汇总表》,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上报《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情况汇总表》。

四、其他

1.对《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事项规程》、《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事项规程》未列举或新增的减免税事项,各单位报市局审批。

2.市局将适时对《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事项规程》和《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事项规程》进行调整。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七日

上海市国税局 上海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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