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国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期限的通知》(国税函[2006]259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文件规定,将中国农业银行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期限延长至2007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10
施行日期:2006-04-10
时效性:已失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国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期限的通知》(国税函[2006]259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文件规定,将中国农业银行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期限延长至2007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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