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10
施行日期:2006-04-10
时效性:已失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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