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牧资产管理中心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京国税函[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和其他相关规定,中牧南京实业公司在批准限额内上交的不超过其收入2%的管理费准予在2005年度税前扣除。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6)15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20
施行日期:2006-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牧资产管理中心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京国税函[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和其他相关规定,中牧南京实业公司在批准限额内上交的不超过其收入2%的管理费准予在2005年度税前扣除。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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