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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7]19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23

施行日期:2007-08-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和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等1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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