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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国税办转字[2007]28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28

施行日期:2007-08-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处室,各区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7-8-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保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结合保险企业退保业务的实际情况,现对保险企业发生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支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二、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二条第二款“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发生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支出,起出退保扣回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一日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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