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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淮政[2003]2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20

施行日期:2003-04-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淮北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产处置各方

  第三章 资产处置方式、程序

  第四章 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

  第五章 附则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日

淮北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含国有股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有偿让度企业固定资产或企业所有权的行为。

资产处置可以是企业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股权)。

第四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护交易双方及有关债权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淮北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筹)(以下简称国资办(筹))是淮北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查、批准,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协调资产处置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利益关系。

第二章 资产处置各方

第六条 资产处置的出让人是被转让企业的出资人或法定投资主体,其中:

股份制企业出让人,是国有股权的持有者。

非股份制企业的出让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或授权企业。

第七条 资产受让人,可以是法人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 资产处置中介机构,是具有法定资格的拍卖行、产权交易中心等市场中介机构。资产处置活动一般在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应当提供交易场所,发布交易信息,协助交易双方办理有关交易手续。

第三章 资产处置方式、程序

第九条 资产处置可采用以下方式:

1、竞价转让;

2、招标转让;

3、协议转让;

4、其它方式。

第十条 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申报。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由资产出让人报市国资办(筹)审批。

申报时需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预案、职代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资产处置预案应标明拟处置资产的数量、分布、价值、拟处置方式、拟处置价格、购买意向等有关内容。

2、市国资办(筹)研究审核。市国资办(筹)组织人员,通过实地调查与调阅有关材料,对资产处置预案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论证审批。

3、公开处置。资产出让人向经市国资办(筹)认定的具有主体资格的资产处置中介机构提出委托申请;中介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市国资办(筹)组织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确定资产处置底价;中介机构安排有意向的交易各方进行洽谈或组织公开竞价、招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促成双方成交。

竞价、招标公告发布后无人参加竞价、招标,或者中投方弃标而无人替补中投,资产出让人可要求中介机构依法重新组织竞价、招标或进行协议转让。交易底价仍由市国资办(筹)组织的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确定。

4、结算鉴证。资产处置原则上采取受让人出资购买的方式,交易资金划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资金专户,按市政府规定的用途进行管理和使用;交易双方持《资产处置合同》和中介机构证明及其他法律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购买国有企业资产,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价款。在取得有较高资信的第三方担保并经出让方同意的,可分期付款,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且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转让价的30%.余款部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仍未付清价款的,出让人有权收回产权,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交易双方均可享受市政府关于资产交易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企业内部职工转让资产,按市政府专项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每一项资产处置工作成立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负责确定资产处置底价。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五人)以上的单数。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由市国资办(筹)从以下单位中选派代表人员组成。

1、市国资办(筹)代表;

2、资产出让人代表;

3、资产占有单位管理层代表;

4、资产占有单位职工代表;

5、中介机构代表;

6、市纪检监察部门的代表;

7、其他部门的特邀代表,如:司法公证员、律师、高级专业顾问等。

市国资办(筹)代表为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组长并负责招集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会议。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成员必须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筹)负责制定相关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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