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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重庆市农业局

发文字号:渝农发[2003]24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23

施行日期:2003-05-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局属各单位:

《重庆市农业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19日局长办公会讨论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是我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又一重举措。该办法是在总结近几年来我局国有资产管理实践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后形成的。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从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基础管理工作,到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和资产评估等资产处置工作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的出台,必将对规范我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起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单位必须以此为契机,组织相关部门的同志认真学习这个方法,深入贯彻落实,切实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农业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农业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保值增值,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2001]14 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6]192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以各种形式的初始投资和由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并由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一)从其物质形态上包括:房屋、建筑物、有价的土地、各类专用设备、各类财产及结余(经费结余、专项资金结余、有价证券)等。

(二)从其来源上包括: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各单位经批准按照国家政策用各类收费和经营收益形成的 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界定确认为的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为主的合法合规原则;

(二)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为主的科学规范原则;

(三)明晰产权、实施所有权监管维护为主的资产权益原则;

(四)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为主的保值增值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重庆市农业局及所管辖的各类单位。包括:局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由前述单位投资形的公司、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监督管理体制。重庆市农业局是全局系统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局财务处是局国有资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制度、办法。

(二)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各单位的特点,制定国有资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增值保值情况进行考核。

(四)对各单位资产所有权界定、产权变动、转让等工作进行监管,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履行审核批复程序,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五)审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组织各单位的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年检)、资产存量变动统计汇总分析等基础管理工作。

(七)按规定负责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转让及其他性质的资产变动处置的审核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国资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规定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建立单位国有资产台帐,保证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帐、物相符,确保申报产权登记数据真实完整;各类国有资产维护完善、使用合理;防止和杜绝资产使用中的浪费、损失、闲置、流失。

(三)办理资产的验收入账、转让、正常的报废,按规定办理资产的处置、报损等报批手续和具体处置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参与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六)按要求完成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年检申报、统计分析、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考核评价指标的确定和考核结果的报告。

(八)按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履行其它的相关责任。

第三章 产权界定

第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系指依法确定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八条 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尊重事物的本来面目;必要时还应追溯历史,考虑现状,对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作出实事求是的定性和定量界定。

第九条 在资产界定中,未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所有的资产或者无主财产,统一界定为国家所有。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划清各单位对集体及其他经济性质经济组织的原始投入和增值;规范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把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条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各种形式投入或拨款形成的各种形态的非经营资产以及接受的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 下列经营性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投资形成的资产。

(二)各单位运用国有资产及在经营中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批准留给单位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收益形成的资产。

(三)单位用借款或借款性集资等筹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以及对外投资、联营、租出国有资产等所取得的收益、租金等,都应纳人单位统一管理与核算。

(四)对开展经营活动和所办经济实体、经营项目占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如有变动转移,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办理变动转移手续。

(五)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关系,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收益应全部纳入单位统一管理,执行本办法对经营性资产的有关监督管理条款。

第十九条 各单位凡进行上述经营性投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由各单位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并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或材料:

l、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和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拟投资(指物化资产的具体项目)清单;

6、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报表;

7、《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8、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或材料。

(二)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各单位报送的材料,审核主要内容是:

1、对申请报告的审批意见;

2、对申报单位提交文件材料的审查意见;

3、其他需要提交的经济实体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等文件或材料。

(三)申报单位将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的文件、材料一井报送财政局,并根据财政局的审核批复意见,进行国有资产经营性动作。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经营性资产,不论投资方式和经营内容如何,都要正确计算经营成本,所获纯收益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列入年度收支计划,用于补充单位经费,扶持事业发展。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要依法经营,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原则,认真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经批准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转让及注销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

(一)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审批制度。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局审批,超过5万元以上的单项国有资产处置,经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单位有偿调出、出让和变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确认的结果作价处理,防止低价调出、出让和变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单位撤并、分立、应经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的变更、移交、转移、解缴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闲置的以及超过编制定额的非经营性固有资产,应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进行处置或调剂。开拓闲置资产调剂渠道,推动闲置资产的合理流动,发挥资产使用效益。

(一)转让:指国有资产以有偿出售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

(二)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处理。

(三)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财务呆账、物化资产的非正常毁损等国有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凡处置重要设施或资产需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批准后办理。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交要求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凡属主管部门审批限额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将批复文件正式下达单位执行。凡属限额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

各单位转计、报废、报损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原始人帐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房屋建筑物的房产证、工程决算书;上地使用证等。

(二)资产处置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四)报损资产名称、数量、现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单,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单位领取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表》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申报单位可凭批准的《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凡有偿转让资产,申报单位不得低于《审批表》核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经批准合并或撤销、改变隶属关系或性质,都要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理登记,编制资产清单,经主管部门核实提出处置意见,报财政局审批后,办理移交划转调拨手续。对各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由主管部门提出调剂处置意见,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对转让国有资产的收入,应严格按照相关财务规定进行专账管理,其中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应将所有收入上缴局统一管理。相关单位要使用这类资金时,必须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经局或相关部门批准后,财务处按照预算资金拨付程序拨款。

第七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有偿处置的资产,单位原值在五万元以L的部必须进行评估,资产处置中,原则上不低于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资源性资产使用权的转让和出租。

(二)科技成果资料转让、对外投资。

(三)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

(五)与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经营。

(六)企业清算。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备案申请、财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程序进行。备案申请资产评估的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备案表》,被评估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通知后,由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评估机构经评定和估算后,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 单位对经审批同意进行评估的资产,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评估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确认,并审核批准其价值总量,并送市财政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为防止低价调出、出让和变卖等因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凡未经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一律无效。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上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由于渎职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财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的;

(四)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在资产的占有、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性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使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损失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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