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0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部门: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第15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6-07-28
施行日期:2006-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06年6月20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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