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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1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2-01-07

施行日期:2002-02-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2001年10月10日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经审核确认,现将省级行政处罚主体重新公布如下:

一、以下中央驻鲁的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疫检验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分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省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测绘管理局)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山东省文化厅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信息产业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版权局)

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旅游局

山东省粮食局

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山东省石油化学工业办公室

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山东省贸易办公室

山东省机械工业办公室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

山东省畜牧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东省档案局

山东省保密局

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三、以下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依法具有省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管理分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

山东省公安厅边防局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淄博办事处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枣庄办事处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泰安办事处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济宁办事处

四、以下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省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中国证监会济南证券管理办公室

山东省邮政局

山东黄河河务局

山东省地震局

山东省气象局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山东省烟草专卖局

山东省盐务局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济南铁路局

山东省地方铁路局

山东省卫生防疫站

中国山东渔港监督局

中国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

山东省渔政监督管理处

山东省植物保护总站

山东省兽医卫生监督所

山东省交通稽查总队

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

山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

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

山东省黄河小清河水上安全监督局

山东省口岸办公室

山东省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五、以下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山东省环境监理站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局

山东省纤维检验局

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山东省水政监察总队

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

山东省黄河小清河航务管理处

六、省交通部门和渔业部门设在各地的港航监督机构、渔政监督机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以上省级行政处罚主体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办理委托书,并对受委托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单位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举和控告。

今后,新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增加新的行政处罚主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其省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不再单独公布。

1997年9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决定》(省政府令第84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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