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地方人防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规定,现对《马鞍山市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收费管理的暂行规定》(马政[1993]57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改为“按规划统一建设,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行统一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结建“费)。人防”结建“费的收取标准,按地面以上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16元征收,各建设单位列入项目投资计划。
二、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民用建筑因地质条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够修建防空地下室时,应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标准按底层面积每平方米1600元征收。”
1995年6月18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