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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改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马政[1995]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6-18

施行日期:1995-06-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根据《安徽省地方人防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规定,现对《马鞍山市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收费管理的暂行规定》(马政[1993]57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改为“按规划统一建设,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行统一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结建“费)。人防”结建“费的收取标准,按地面以上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16元征收,各建设单位列入项目投资计划。

二、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民用建筑因地质条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够修建防空地下室时,应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标准按底层面积每平方米1600元征收。”

1995年6月18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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