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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法规培训学校教学收费标准的函

发布部门: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京财综(1995)12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6-20

施行日期:199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公安局:

市机动车驾驶员法规培训学校教学收费标准已试行两年,根据实际情况,经研究现作如下调整:

市机动车驾驶员法规培训学校教学收费标准由每名驾校学员培训费的15%调整为每人期200元。

市机动车驾驶员法规培训学校应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此项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请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执行。

本函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我局京价(收)字〔1992〕第275号“关于市法规培训学校教学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即日废止。

北京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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