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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杭价房[1997]第048号文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4-21

施行日期:1997-04-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各物业管理单位: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单位经过批准并按照《细则》第十二条:“公共性服务的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环境绿化的养护;保安及公共秩序的维护;非机动车辆的进出、停放及管理”等规定项目进行物业管理的,经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确认,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税部门统一票据,可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物业管理费后,原由街道、居委会等单位向居民零散收取的卫生保洁费、停车管理费、治安联防费等一律停止,不得重复收费或擅自新开项目收费。

二、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新建小区多层每户每月按20?25元,高层每户每月按35?40元收取。

原有住宅小区经过改造达到实行物业管理要求的,物业管理费按每户每月最高不超过15元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报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不得变相以物业管理的名义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三、别墅、高级公寓、涉外住宅的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可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协商拟定,报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

写字楼、办公、营业用房等非住宅房屋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协商拟定报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

四、对于特困户,经本人申请,物业管理单位可予减免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五、请各物业管理单位按本通知和《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价检查部门按违反价格管理法规查处。

本通知与《细则》一并贯彻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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