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鉴于目前股份制是与全民、集体所有制并存的独立所有制形式,按公司法执行具有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因此在目前城服费政策未作根本修订之前,城市合作银行暂不缴纳城服费。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函告。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京财综(1997)47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4-28
施行日期:1997-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鉴于目前股份制是与全民、集体所有制并存的独立所有制形式,按公司法执行具有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因此在目前城服费政策未作根本修订之前,城市合作银行暂不缴纳城服费。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函告。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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