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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部门: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京价(收)字(1998)第1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4-03

施行日期:1998-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公安局:

你局京公办发字[1998]2号“关于调整我市居民户口簿外皮户口簿内芯工本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在全国换发统一户口簿的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换发、补领新式《居民户口簿》,一次性收取工本费为每簿10元(含外皮、内芯及常住人口登记表、办理户口簿时电脑打印费用)。对《居民户口簿》内芯填满需增加内芯的,按每本内芯4元加收工本费;若需要更换外皮的,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可按每本6元收取工本费。

二、集体户的专用《户口簿》,外皮10元,《常住人口登记卡》每张0.50元。

三、换发、补领新式户口簿以后,在对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登记、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仍按我局京价(收)字[1993]第173号文执行。

市公安局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

特此函复。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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