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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浙教计[2000]16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2-01

施行日期:2000-12-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决定,规范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本级和系统分成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财综[2000]3号)和中央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教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各类学校(以下简称教育执收单位)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实行票款分离征管办法。根据票款分离的有关要求,省本级教育执收单位依法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及省级分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代收、汇缴和划汇结算业务统一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办理;各市、县(市、区)教育执收单位依法收取的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代收、汇缴和划汇结算业务,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委托银行,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票款分离征管具体程序:

1.各级教育执收单位根据国家、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后,向当事人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通知当事人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具体办理收款业务。

2.当事人持《缴款书》到工商银行等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收费点办理缴款手续。当事人用现金、支票方式缴款的,直接到委托银行收费网点办理缴款手续;当事人使用《缴款书》以转帐方式缴款的,应在《缴款书》第二联上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交委托银行或当事人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受理银行将加盖银行业务用章的《缴款书》第一联(缴款人联)和第五联副联(报查联)交还给缴费人。

3.当事人持加盖银行业务用章的《缴款书》副联(作已缴款凭证)到教育执收单位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第二联(收据联),教育执收单位业务经办科(处)室为其办理后续业务。

4.各级教育执收单位负责将开出的收费票据第四联(财政报查联)及时转交委托银行,也可由银行定期上门收取。银行将收到的收费票据第四联与已收到的《缴款书》核对正确,并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收费票据信息汇总传输给财政部门、教育执收单位。

三、对个别不便由银行代理收费的特殊地区,经批准可直接由教育执收单位代收,涉及省级分成的,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其他收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审批。教育执收单位直接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应在当天,或代收金额累计达到1000元(含1000元)后,就近缴入委托银行网点。缴交收费款项时应汇总填制统一格式的《缴款书》,同时将已开具的收费票据第四联(财政报查联)转交委托银行。

对零星分散、小额和流动性大需直接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他一些特殊的收费项目,目前不宜马上实行票款分离的,经财政部门核准,暂由教育执收单位直接收取,收取的资金实行定期或定额汇缴制度,原则上当天全额汇缴财政专户。汇缴时须填制汇总的《缴款书》办理缴款手续,同时将已使用的收费票据财政联提供给代收银行。代收银行负责将收费票据财政联转交财政部门。

四、当事人通过异地汇款缴交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信汇方式汇款的应在汇款用途栏内注明收费项目等内容;以电汇方式汇款的,汇出行拍发的电报须注明所汇收费款项的项目名称。对异地汇款的收费,教育执收单位应提前开好《缴款书》交委托银行,委托银行将收到的异地汇款与《缴款书》核对相符后,在缴款书上加盖业务用章并及时转交同级财政部门、教育执收单位。

五、已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因特殊原因需退还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教育执收单位审查后填制统一格式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退付申请书》报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当事人到原教育执收单位办理退款。当事人是法人的,退款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划转。

六、各级教育执收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省级分成的收费项目外),分别由同级财政专户集中统一管理。省财政厅在工商银行确定的承办行开设省级财政专户结算户,并在省本级教育执收单位以及涉及省级分成的各级教育执收单位所在地的工商银行分支机构开设省财政专户结算分户,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该帐户只能用于统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和汇缴。

七、地方各级工商银行代收涉及省级分成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通过各地工商银行开设的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收取和汇缴。工商银行经办机构根据工商银行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签订的票款分离委托代理协议,按规定的分成比例按月将资金分别划入省级财政专户结算户和同级财政专户。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市具体分成比例及上交财政专户比例见附件三(略)。

省本级教育执收单位直接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当事人缴入省财政厅在工商银行开设的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后,工商银行经办机构按月将款项划转省级财政专户结算户。

八、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有关票据(含缴款书)申领、结报和核销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九、委托银行要高度重视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代理收缴工作,按照“就近缴费、专柜办理”的原则,配备政治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专门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并应按各级财政部门、教育执收单位的要求提供包括报表、对帐、网上查询等服务项目。汇缴资金必须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划解,并保证资金的安全。

十、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学校收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八日

浙江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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