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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违反规定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通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0]12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2-19

施行日期:2000-12-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违反规定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通报》(国办发[2000]73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报》精神,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贯彻执行中央各项政策、法令的自觉性,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二、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各项税费附加或类似项目以及各种政府性基金进行专项检查清理。对符合国家规定,并委托税务部门代征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向企业和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凡发现有违反国家现行财税法规、随税附加征收和越权审批、自行设立的基金、收费(包括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项目,应立即停止征收并公布。

三、今后,凡经查实属于越权审批、自行设立基金、收费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省政府《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严肃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违反规定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通报

国办发[2000]7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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