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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等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价电[200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09

施行日期:2003-01-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规定,特制订《福建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部署,在2003年春季开学前各地应落实到位,全面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春季开学后,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将组成检查组到各地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二○○三年一月九日

福建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规定,特制订我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具体实施办法。

二、教育收费公示的目标:

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有权机关批准文件)等相关内容,让学生及其家长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对象: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收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教育收费公示的范围:

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代办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五、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监制单位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六、教育收费公示的形式:

公示形式可结合校务公开,因地制宜,多种多样。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校内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并按照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七、教育收费公示的具体要求:

(一)各类学校的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根据《收费许可证》的发放范围,由当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已在全省涉农价费公示中进行统一部署,此次公示不另作要求,但各农村中小学应认真对照,完善管理。

(三)公示的内容必须是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收费,学校在公示前必须将公示内容报所在地的省级或市、县(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严禁将越权审批的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四)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五)遇到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应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在收到有关文件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工作。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导学校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六)学校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设置的投诉电话统一为:12358;公式格式统一由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七)实行限价管理的课本费应公示省定最高限价范围内该校的课本费实际收费标准,不得笼统照搬省定最高限价标准。

(八)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各种方式向学生家长通报本学期学校收支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九)各地要结合贯彻我省《关于深入开展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投诉;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教育收费公示基本式样(略)

福建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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