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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改变定额管理费收缴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建字[2000]1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24

施行日期:2003-01-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施工企业:

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为严格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缴与管理,充分发挥市建设交易服务中心的一条龙服务作用,决定从2001年元月1日开始,将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以下简称定额费),由原来的每年年终收缴改为开工时收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四季度和2000年前三季度的定额费仍按照(深建字[2000]81号)文的通知要求收缴。2000年9月底前已开工还未完成的工程项目产值和四季度所开工的新项目和即将开工的项目同时填表上报,其工程项目产值按照合同价填报,一起预交定额费(并带施工合同原件查验)。

二、根据《关于公布深圳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方案的通告》(深府2002]120号),定额费以合同价为基数,按1‰执行。注(注 此条原文为:二、从2001年元月开始在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收缴的定额费以合同价为基数,收缴标准仍按(粤价[1998]20号)文规定的1.1‰执行。)

三、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单位办理一条龙核准登记缴费时一并缴交定额费,缴纳定额费后,建设单位才能领取施工许可证。定额费缴交手续在建设交易服务中心4号窗口(即合同鉴证窗口)和10号窗口(即交易中心财务代收窗口)办理。

深圳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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