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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收取施工安全监督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建字[1994]19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24

施行日期:2003-01-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3]60号)和深圳市物价局(深物价[1994]129号)精神,自1995年1月1日起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监督,并按工程造价的1‰收取安全监督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收取安全监督费的范围为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拆除工程、砼成品或半成品生产等施工项目。

二、收费标准

安全监督费按单位工程结算造价的1‰,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缴纳。

三、交费办法

(一)建设单位须带下列有关资料到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安监窗口办理安监登记:

1.建筑许可证;

2.招投标定标书;

3.施工合同;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受监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的定标价)价款的1‰,向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缴纳安全监督费。

深圳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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