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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护车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沪价费(2002)02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4-15

施行日期:2002-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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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救护中心:

你中心沪医救[2001]第55号《关于调整救护车收费标准的报告》已悉。近年来,本市救护车辆的运行成本不断上升和市民对救护车必须解决病人抬抱等问题日益突出。为了确保本市急救事业的正常发展,提高院前急救服务质量,经研究决定:

一、本市救护车用车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救护车用车计费方法为病人上车救护地点至救治目的地实际行驶公里数计收救护车费(含空驶里程)。

三、急救治疗费(即随车救护费)每车次20元。

四、使用设立在外环线外救护站点车辆的,可加收不超过30%的救护车用车费和急救治疗费(即随车救护费)。

五、上述收费标准执行同时,必须保证救护质量,包括准时出车、安全迅速、服务良好、抬抱病人。同时尽快在救护车上安装计价器(计价器的设定参照出租车计价器的有关规定)。

以上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附:

上海市救护车用车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   ┌───────┬──────────────┬────────────────┐   │项目     │现收费标准         │调整后收费标准         │   ├───────┼──────────────┼────────────────┤   │普通车起步费 │15元(五公里内)      │20元(三公里内)        │   ├───────┼──────────────┼────────────────┤   │监护车起步费 │20元(五公里内)      │30元(三公里内)        │   ├───────┼──────────────┼────────────────┤   │普通车公里收费│2元(第六公里起计,不含空驶 │5元(第四公里起计,含空驶里程) │   │       │里程)           │                │   ├───────┼──────────────┼────────────────┤   │监护车公里收费│2元(第六公里起计,不含空驶 │5元(第四公里起计,含空驶里程) │   │       │里程)           │                │   ├───────┼──────────────┼────────────────┤   │等时费    │每小时40元(适用单位)   │80元(适用单位)        │   └───────┴──────────────┴────────────────┘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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