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的请示》(成价费(2006)6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机动车排气污染收费管理权属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根据国家计委(原)等四部门公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第31号令)第三条第二款:“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40号)第二条:“由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实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包括了排气设施的检验内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年度安全检测,包含了尾气检测项目。因此,环保等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宜再对机动车尾气排污进行重复检验并收取相关费用(包括对机动车尾气排污进行路检收取的费用)”的规定。我们再次明确: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不应向社会收取机动车排气检测费。
2006年3月28日
四川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