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的复函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川价函(2006)5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28

施行日期:2006-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成都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的请示》(成价费(2006)6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机动车排气污染收费管理权属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根据国家计委(原)等四部门公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第31号令)第三条第二款:“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40号)第二条:“由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实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包括了排气设施的检验内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年度安全检测,包含了尾气检测项目。因此,环保等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宜再对机动车尾气排污进行重复检验并收取相关费用(包括对机动车尾气排污进行路检收取的费用)”的规定。我们再次明确: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不应向社会收取机动车排气检测费。

2006年3月28日

四川省物价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