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批转〈成都市诚信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关于申请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收费的请示〉的函》收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诚信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本着招投标人自愿的原则,提供招投标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二、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宅和非住宅项目招投标服务费按每建筑平方米最高不超过0.30元计收。对招标人确实难以负担费用的,可采取优惠或减免服务费方式由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与招标人双方协商议定。
三、诚信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应加强相关网络建设,建立和充实相关数据库,提高信息化水平。为物业管理招投标人提供以下服务: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为招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并为招投标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诚信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五、以上规定从二○○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2006年3月31日
四川省成都市物价局